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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一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践行着“房住不炒”的定位,因地制宜,精准施政。这一年河北省、唐山市又有哪些值得记忆的调控大事件,让我们回顾一下。
2018年是楼市密集调控的一年,从年初提出的长效机制理论进入实践,开启“租赁时代”,调控力度不放松深化房改成重点。到年中住建部再次定调楼市调控目标:稳房价与控租金并举。再到年末的楼市调控仍“严”字当头,限购限贷限售不会大面积取消。可以看出政府对楼市市场秩序调整的力度和让老百姓有房可居的决心。
这一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践行着“房住不炒”的定位,因地制宜,精准施政。这一年河北省、唐山市又有哪些值得记忆的调控大事件,让我们回顾一下。
·河北省明确目标 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河北省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可罚10万元
10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延伸和细化。决定提出,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河北:擅自预售的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建厅、国土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同时,河北将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各部门将实行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河北省将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
根据河北信息公开平台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文中指出:为落实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省土地利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
·唐山4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开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决定从2018年7月初开始至2019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联合执法,打击投机炒房团伙、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虚假房地产广告以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重点打击下列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房屋、返本销售、售后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等形式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
(二)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三)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中介机构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环节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
(五)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构成犯罪的;
(六)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七)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活动中,煽动、串联他人围堵机关、寻衅滋事、违法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政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广告商等违法所得力度,防止其转移财产。对涉嫌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中介商、广告商和相关人员要立即停止并主动纠正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法销售、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8月31日前,涉嫌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唐山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
一、已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住房,六层以上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六层及以下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封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唐山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停工或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后续商品住房再行办理预售许可不再执行此政策。
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唐山房地产交易新规出台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通过竣工验收,或者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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