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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遇到这种糟心的事儿的吗 对号入座解决问题了

发表于2015-06-24

事例:

一位购房者于2014年买的房子,合同规定于2014年12月交楼,但由于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原因,开发商不肯交楼。公积金一直到今年5月才放款,开发商才口头通知交楼。现在物管要求其补交1至5月的物业管理费,问开发商要求是否合理?


关于物管费的收取,主要是体现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管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按照一般惯例,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从办理入住的时间算起的。我们日常所说的物管费主要是为共用部位及公共服务的收费,保安、清洁、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等,都是为整个社区服务的,成本已经发生了,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住不住在那里,业主都需从办理入住时间起,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具体的情况还要看何时办理入住。

根据购房者所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了延迟交楼,具体就要看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机构在合同中对物管费的缴纳时间是否有特殊的约定,一般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均是约定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收物管费的。


前提好像还是要有合同或者协定啊,所以,先小人后君子的前期准备还是要做的。

发表于2015-06-24

说来说去还是没解决啊

发表于2015-06-24

有没有签订合同,这件事都不是业主的错啊

发表于2015-06-24

发表于2015-06-24

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住不住在那里,业主都需从办理入住时间起,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

发表于2015-06-24

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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